
烟台融媒1月8日讯(记者张孙小娱)日前,某企业职工单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他办理退休时发现自己在省内其他城市有居民养老缴费记录,他想咨询如何申请衔接?
记者了解到,根据《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鲁人社字〔2024〕84号)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6个月内,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手续,提出衔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告知书》。
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也可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或移动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提出衔接申请。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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